國外出軌不罰 妻告情婦不成

國外出軌不罰 妻告情婦不成

更新日期:2010/06/23 04:11

〔記者傅潮標/苗栗報導〕苗栗縣陳姓女子得知丈夫在國內、國外與林姓情婦通姦多次,控告林女涉嫌妨害家庭;苗栗檢方調查,在國外犯相姦罪,依法不罰,且林女是受到陳女丈夫欺騙,並無犯意,裁定不起訴處分,林女全身而退。

情婦也受騙 不起訴

陳女指控說,林女從民國96年1月到98年5月,陸續在新竹、苗栗及台中等地溫泉區,及中國、韓國、泰國等地,與她的丈夫發生性行為;陳女的丈夫在98年7月向她坦承不諱,她憤而控告林女涉嫌妨害家庭。

檢察官張文傑分兩部分偵結,在國外相姦部分,刑法除了適用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的犯罪行為,在中華民國領域外,舉凡內亂、外患、偽造貨幣、偽造有價證券、偽造文書印文等罪與鴉片罪、妨害自由罪、海盜罪等,及其他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罪也適用。

刑法相姦罪 國外不適用

張文傑調查後認為,相姦罪不在前述項目內,且最重本刑僅1年以下,林女在國外觸犯相姦罪,依法不罰。

中國依法也算國內

至於在國內的相姦部分,我國司法認定,如果在中國有相姦行為,依法仍算「國內」,張文傑查出兩人雖多次發生性關係,但從雙方互通的電子郵件,林女應該是受騙了,誤信男友的婚姻無效,並無相姦犯意,裁定不起訴處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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