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知手機留愛影 地下情無罪

2010-06-24  中國時報 【馬瑞君/台中報導】

婚外情性行為錄影畫面,卻不能當通姦證據?吳姓女子查閱詹姓丈夫手機,發 現與外遇蔡姓女子性愛錄影檔案,憤而告蔡女妨害婚姻;因詹男坦承偷錄,吳女又偷查丈夫手機才發現,承審法官認為,該影像嚴重侵害個人隱私權,無證據能力, 做出無罪判決。

吳女因懷疑丈夫與同在遊藝場工作的蔡女有婚外情,曾打電話警告對方,又發現蔡女傳給丈夫「我好想你」、「愛你」等簡訊;她找蔡女談判,丈 夫坦承曾與蔡女發生性行為,但二人一直藕斷絲連,直到去年九月,她查看丈夫手機,發現親密錄影檔案才憤而提告。

台中地院開庭時,蔡女否認與詹男有婚外情,辯稱二人僅為朋友關係,也不知道有該段錄影;詹男坦承,是在蔡女不知情情況下,錄下該段畫面。

承審法官勘驗錄影光碟,發現畫面三分之二被一白色東西遮住,應為詹男所言用浴巾遮掩手機;被拍到脫衣女子,躺在床上未與鏡頭有何互動,明 顯為拍攝者自行架設,未事先告知拍攝舉動。

法官認為,雖通、相姦罪在實務上採證不易,但不宜允許以情節較重無故竊聽竊取罪來違法取證;詹男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,吳女又 未經詹男同意,翻閱手機又翻攝該影像,認定為違法取證、無證據能力。

除該段影像外,吳女並未親自見聞兩人發生性行為,也無其他如保險套、衛生紙等作為補強證據,做出無罪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