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履行誓約 外交官判賠前妻133萬

駐日外交官與妻感情不睦,勞動外交部長官出面調解,雙方簽下「誓約書」,男方承諾薪水給女方一半,不料後來兩人還是鬧翻 離婚 ,男方認為誓約書違反公序良俗拒絕給錢,女方認為男子賴債打官司討錢,法官判決男方應給付一百卅三萬餘元。

這名駐日外交官,於八十四年間 結婚 後,攜妻前往日本上任,其妻並於日本東洋大學、早稻田大學深造,取得碩士學位。

但是外交官夫婦後來感情生變,女方指控男方施暴,並前往醫院驗傷,經外交部長官出面調解後,雙方於八十八年二月間簽下「誓約書」,載明家庭收入由二人平分,女方領取奇數月薪資,男方領取偶數月薪資,並以雙方以共同建設家庭幸福為目標。

雖然誓約書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,但兩人還是在九十二年底鬧翻,男方提 離婚 之訴,經過整整四年,直到九十六年十月才判決 離婚 確定。

女方不滿男方態度,去年回到故鄉,拿著誓約書向彰化地方法院提出訴訟,以男方未履約為由,主張男方應履約至 離婚 確定的九十六年十月,要求給付美金十五萬與台幣一百九十五萬餘元。

但男方主張,當初誓約書是在長官調解下,為平息兩人紛爭而不得不簽,女方沒有工作,卻坐享他的一半薪資,只享權利卻未盡義務,誓約書根本違反公序良俗,他拒絕給付。

男方強調,誓約書以共同建立幸福家庭為前提,兩人早已鬧翻,豈可要求他履約?

法官雖認同男方看法,但認為依約他還是要付錢給女方,只是付錢期限訂在他打官司要求 離婚 的九十二年底,經核算,他應給付一百卅三萬餘元給女方。

資料來源: 更新日期:2009/03/07 03:25 洪璧珍/彰化報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