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結婚來台卻告人頭夫通姦 婦人反被起訴

(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6日電)辦理假 結婚 來台的越南籍黎姓婦人,去年9月指控李姓人頭 丈夫 與前妻 通姦 產子,檢察官認為雙方為假 結婚 ,今天偵結,予以不起訴處分,而且反以偽造文書罪嫌起訴黎姓婦人。

嘉義地檢署表示,55歲越南籍黎姓婦人去年9月15日到地檢署指控65歲的 丈夫 李姓男子與39歲前妻林姓女子於去年7月生下1子,並登記在他們的戶口內,她要告 丈夫 與前妻 通姦

承辦檢察官古富祺表示,李姓男子與林姓女子在民國91年 結婚 ,93年時,黎姓婦人的 台灣 女婿林姓男子以新台幣3萬元及支付岳母健保費代價,拜託李姓男子與岳母辦理假 結婚 ,讓黎婦可以來 台灣 。

古富祺指出,黎姓婦人於93年7月間來台後,便搬至女婿家中居住,後來因女兒與女婿吵架,黎婦和女兒一起離家居住,且黎婦來台的第一晚就知道人頭 丈夫 的前妻還住在他家,其女兒也供稱,她的母親曾表示,不要與人頭 丈夫 、林姓女子3人住在一起,證明黎婦已知李姓男子還與前妻還住在一起。

黎姓婦人控告人頭 丈夫 、林姓女子 妨害家庭 罪嫌今天偵查終結,檢方認定黎婦有縱容及逾法定6個月告訴期間,且雙方是辦理假 結婚 ,因此,李姓男子及林姓女子予以不起訴處分。

另外,針對辦理假 結婚 來台部分,因李姓男子犯罪後自首坦承犯行,無不良素行,檢方認以緩起訴為適當;黎姓婦人及其女婿林姓男子,則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。980226

資料來源: 更新日期:2009/02/26 10:4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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