處理不好的抓姦變成被告

【聯合報╱記者劉明岩/花蓮報導】 2007.06.15 04:09 am

花蓮縣鍾姓男子懷疑陳姓妻子與雇用的宋姓工人 通姦 ,95年9月,他找來4名 徵信 者會同警方 抓姦 在床,陳女要逃時,被捉回強壓在床,「拍照取證」。事後雙方互控,花蓮地院將兩方分別依 通姦 罪及強制罪判刑。

花蓮地院簡易庭是依 通姦 罪,將陳女判處2個月徒刑、宋姓男子處3個月,另鍾姓男子被依傷害罪判刑3個月, 徵信 者則分別被依強制罪判刑2到3個月,均得易科罰金,以每天2000元折算;非法侵入住宅部分獲判無罪。

判決書指出,51歲的鍾姓男子與49歲陳姓妻子感情不睦,鍾懷疑陳與他雇用的宋姓送貨工人有 曖昧 關係,追查他們 姦情 ,去年9月8日凌晨3時30分許,夥同 徵信社 宋、張、鍾姓友人,會同花蓮警分局中正派出所警員,進入陳女在花蓮市成功街的住處。

鍾姓男子等人撞門闖入陳女臥室時,發現她與赤裸的宋姓男子同床 共眠 ,鍾見機不可失,除拍下宋赤裸上身熟睡的照片外,並將已驚醒欲逃離現場的陳女,強行拉回壓倒在床上,再由 徵信社 宋姓、張姓、鍾姓三人「拍照取證」,做為 通姦 的證據,結果造成陳女手腳受傷。事後,鍾控告陳女及宋姓男子 通姦 、相姦,陳女也反告鍾某傷害,同時控告 徵信社 鍾姓3人妨害自由罪嫌。

法院審理時,陳女與宋姓男子均否認有 姦情 ,辯稱是宋送貨後在她的房間吹冷氣,稍事 休息 ,她則睡地板,未發生性關係。但法官認為,宋深夜登堂入室,裸身睡在老板娘床上,儘管當場沒找到保險套等直接證據,但孤男寡女 同居 一室,況且宋姓男子還裸身在床,有違常情。

至於鍾姓男子及 徵信 者部分,法官以陳女驗傷證明,認為絕非鍾所稱是拉扯造成,因他曾毆妻被聲請保護令,有暴力傾力,因此採信 抓姦 時曾毆妻的說法, 徵信 者在違反陳女本意下,強行拍照蒐證,使陳女行無義務的事,已構成強制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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