姊弟戀命案 殺手男二審改判18年

中央社
更新日期:2010/01/27 19:29

(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7日電)台北縣陳姓男子因不滿大她14歲的同居人提分手、聲請保護令趕他出門,去年持刀將她砍死。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刑18年,褫奪公權9年。全案可上訴。

現年52歲的陳姓男子,因不滿被害人提分手,曾毆打被害人,遭被害人向法院提告傷害並聲請家暴保護令。陳姓男子不甘就此分手,去年7月間,騎車自北縣三芝尾隨被害人到金山,要求被害人撤回告訴被拒後,憤而持水果刀當街猛刺被害人致死。

全案一審時,法院認為被告僅因吵架動輒傷人,縱然不滿被害人不願撤告,也應平和溝通,竟施暴逞忿,持刀將被害人當街殺死,惡性重大,因而判處無期徒刑、褫奪公權終身。

被告上訴後,高院合議庭仍認定被告有罪,但衡量案情後,改判被告有期徒刑18年、褫奪公權9年。990127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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