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輸給習俗 性平難出頭

台灣立報
更新日期:2009/11/29 23:37

【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】雖然早期許多性別不平等法令多數都已經依性別平等原則修改,不過婦女新知基金會監事、律師尤美女指出,目前的修法方式並未考慮實際情況,許多法令空有形式平等。

早期法律 男尊女卑

根據台灣早期的法令,女性婚後無法處置自己的財產,只有丈夫才有處分權;妻要冠夫姓、監護權以男性為優先。尤美女指出,這些法律,在近年來都已經獲得改善。但她強調,光是將法律語言裡的中立的模式和私法自治、契約自由的邏輯複製到夫妻關係上,實質效用相當有限,法律仍然維持丈夫婚姻裡各項事務最終決定權。

尤美女強調,目前的性別平權修法方式仍然充滿了性別盲,在修法時,相關單位並未正視夫妻在婚姻和家庭內權力不對等的關係,事事將男女平等去社會脈絡化,僅有形式上的平等。即使已經修了不少法令,但對於提昇婦女地位,並無實質助益。以目前已經修訂的姓氏法令為例,雖然夫妻可約定子女姓氏,但妻子在家庭的脈絡中,仍難以要求子女從母姓。

習俗框架難以跳脫

台南女性權益促進會秘書長邱美月也指出,雖然法令已經朝兩性平權方向修改,但在內政部頒布的「國民禮儀範例」中指出的婚喪禮儀範例,卻仍然遵從傳統婚姻習俗的框架。邱美月表示,性別平等除了要教育宣導,更要將性別平等法令潛移默化到婚姻習俗當中。

邱美月表示,不管社會多現代化、多民主化、多國際化、多性別平等,但只要論及婚嫁,台灣女性就掉入傳統婚姻習俗中男尊女卑的父權文化。包括娶妻時要有男孩滾床象徵早生貴子,女性也被夫家視為外人,不能在墓碑上留名,女人不得要求財產分配等等。婚姻禮俗中,還將女性視為不潔的象徵,因此新娘過門時需要過火。

傳統的習俗與觀念也容易衍生許多與性別平等相關的法律問題。邱美月指出,因此鬧上法院的案例多不勝數,包括夫家反對小孩冠母性、婆婆不准兒子請育嬰假、女兒被迫放棄遺產,甚至還有離婚女子死後,娘家婆家互推收屍責任等各式法律案件。

這些問題透過即時調解處理,雖然不見得都能圓滿解決,但透過法律審判,至少可以讓民眾發現傳統習俗的地位並非不能撼動。

修法不敵傳統

邱美月指出,很多官司的糾紛都是從習俗而來,雖然許多習俗在都市中已經漸漸被淡化,但還是有不少固執於傳統觀念的人堅持男尊女卑,造成性別相關權益及法令難以在生活中落實。

邱美月還表示,在社會快速變遷的情況下,就算修改後的法令也未必能符合社會現況,更何況是傳統習俗。習俗無法改變,主要是因為許多堅持傳統習俗的人,從未深思過老祖宗的智慧無法滿足現代社會的需要,也欠缺性別平等教育來反思傳統習俗的意義。

尤美女指出,台灣法律的性別平等問題,不是在修法,而是修改後的法令並不是從真正女性的生命經驗出發。真正具有女性意識的修法,應該同時需要民法、婚姻、家庭、性別研究、經濟等各領域專家學者參與,讓法律跟生活實際結合。如此才能重新定義婚姻裡的權利定義,顛覆傳統家庭中父母與子女概念,並挑戰傳統習俗與男尊女卑的固有思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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